夾江縣一般自然災害困難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因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保障受災群眾基本
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 577 號)、《國家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 2016 年 3 月修訂)、四
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民政廳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因災困難群眾為遭受一般自然災害導
致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群眾。
一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
響應的自然災害。
條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居住在夾江縣境內的居民及臨
時外來人員。
條 第四條 因災困難群眾救助由縣政府主導,縣民政局具體負
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
受災群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災區(qū)群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
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二章 救助范圍
第五條 因災造成群眾死亡、受傷的可以申請撫慰金及臨時
生活困難救助。
第六條 因參與救災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可以申請撫慰
金、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及醫(yī)療救助。
條 第七條 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
源、無自救能力的困難群眾可以申請災后重建補助資金、轉移安
置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及衣被等物資救助。
第八條 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可以申請冬春生活救助。
第三章 災情核查、評估
條 第九條 一般自然災害發(fā)生后,村(居)、組干部,鄉(xiāng)鎮(zhèn)民
政干部應及時搜集、核實并分別向所在鄉(xiāng)鎮(zhèn)、縣民政局上報災情,
縣民政局按規(guī)定時間搜集、核查災情并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
理系統(tǒng)及時向市民政局上報災情,由縣減災委統(tǒng)籌救災及發(fā)布災
情信息、啟動一般自然災害救助相應應急預案。
第十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在統(tǒng)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
準確,災情穩(wěn)定后,配合縣民政局積極做好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及
上報工作,并保存好統(tǒng)計核查原始檔案,以備審計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資金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
條 第十一條 縣民政局配合縣財政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保
障工作,一般自然災害發(fā)生后,統(tǒng)籌使用上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
資金和縣級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一般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
自然災害的群眾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y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
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重建、恢復倒
損住房,以及采購、儲運、管理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
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
自擴大救助范圍,分別按以下辦法救助。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于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解決受災群眾災害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yī)等臨時生
活困難。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wěn)定作分配”的救災資金
應急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縣委、縣政府的指示,以資金調度方
式先行撥付一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于發(fā)放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
金。縣民政局報縣政府審批后,在冬春臨時生活補助資金下發(fā)時
一并撥付。
(三)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于幫助因災住房倒
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困難群眾重建基本住房。該補助資金實行項
目管理,將補助資金額度告知受災困難群眾,受災困難戶恢復重
建完工驗收合格后,縣民政局報縣政府審批,撥付發(fā)放重建補助
資金。
(四)過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
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害過渡
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縣民政局報縣政府審批后,及時分配和撥
付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
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縣民政局按照上
級資金的下達及縣級資金安排確定救助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在
15 個工作日內分配和撥付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要規(guī)范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受災人員
申請、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的工作規(guī)程,
通過“戶報、村評、鄉(xiāng)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并建立
“一帳一冊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臺帳、款物發(fā)放花名冊、
受災人員救助卡),嚴格執(zhí)行“四公開”(即公開發(fā)放標準、發(fā)
放程序、發(fā)放對象、發(fā)放金額)制度。
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將自然災
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fā)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
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guī)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fā)
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一般自然災害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項目的,
應將救助資金一次性落實到位。
第五章 救助標準及程序
第十四條 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以自我救助為主、政府
救助為輔。
第十五條 分類救助標準如下:
(一)因災造成人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撫慰金 5000 元。
(二)因災造成人員嚴重受傷而無力克服的困難群眾根據住
院費用可以給予一次性醫(yī)療救助金 1000—3000 元。
(三)因災房屋損毀的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標準為每人每
天補助 10 元生活費。其中:因災房屋倒塌、嚴重損壞需轉移安
置的,補助時長為 1—3 個月,具體時長由縣民政局視轉移安置
需要確定。
(四)因災房屋倒塌、嚴重受損且無自救能力的無住房困難
群眾恢復重建住房,一次性補助災后重建資金 3 萬元。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按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損壞、
農作物減產絕收等情況實行分類救助,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補助標
準,補助時長為 1—6 個月。
第十六條 救助程序如下:
(一)戶報 確定救助對象,受災人員需向所在村(居)委
會提出書面救助申請反映受災及需救助情況。
(二)村評 村(居)委會組織開展入戶調查,核實受災、
需救助情況,召開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選出符合救
助條件的救助對象。
(三)公示 村(居)民委員會選出的救助對象,應在村(居)
范圍內張榜公示評議結果 7 個工作日。
(四)鄉(xiāng)審 公示結束后,由村(居)委會將災情、救助申
請以及張榜公示照片等相關材料上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對擬救助對象開展全面核查,統(tǒng)一建立救助臺賬報縣
民政局。
(五)縣定 縣民政局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上報的救助對象名單
隨機抽檢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和批準。
以上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有責任人簽字負責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救助資金發(fā)放。各鄉(xiāng)鎮(zhèn)上報救助對象經縣民政局
審定后,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由縣民政局直發(fā)農戶,用于生活
救助其他項目的資金由縣民政局統(tǒng)一劃撥給各鄉(xiāng)鎮(zhèn),各鄉(xiāng)鎮(zhèn)按照
救助資金的使用要求,負責及時將救助資金通過銀行直發(fā)方式足
額劃撥到各救助對象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
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追究,情節(jié)嚴重
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克扣、冒領、截留、拖欠、挪用、貪污一般自
然災害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的。
(二)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減人員名額,或優(yōu)親厚友,造
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向因災救助對象收取費用、吃拿卡要、索取錢物的。
(四)其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條 對采取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申請或獲取救助資
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交回騙取
的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試行 3 年,由縣民政
局負責解釋。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紀委,
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
夾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印發(fā)